为有效遏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促进项目参建主体提高质量安全意识,提升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在建工程项目。
二、施工现场“红”“黄”牌警示管理是指为强化在建项目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和差异化管理,对存有严重现实危险、严重违章作业或对违规行为拒不整改等行为的,在建设工地相应区域悬挂黄牌或红牌予以警示的制度。
三、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行政区域内施工现场红黄警示牌(附件1)的制作、悬挂、摘牌等工作。
四、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切实履行监管责任,严格执行红黄牌警示制度,认真对照红黄牌判定标准,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办理红黄牌挂牌手续,并在工地主要出入口悬挂警示牌。
五、红黄牌警示时间为警示牌悬挂之日至隐患整改验收合格、办理摘牌手续为止。
六、建设工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挂黄牌警示,责令限期整改:
(一)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施工许可证承诺事项的;
(二)存在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不良市场行为的;
(三)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监理单位总监、监理工程师未按规定到岗履职的;
(四)建筑架子工、电工、电焊工和起重机械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未编制或未按规定编制和审批,或未按专项方案实施、验收的;
(六)起重机械未按照要求进行登记备案、安装、拆卸、检测、使用和维修保养的;
(七)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的;
(八)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签发的整改通知未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九)施工现场存在附件3情况,以及其他较大质量安全隐患的;
(十)存在其他符合悬挂黄牌事项的。
七、建设工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挂红牌警示,责令停工整改:
(一)黄牌警示期间未组织整改、未整改到位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
(二)未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管理人员不具备相应任职资格,或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配备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未进行专家论证的、擅自修改调整论证后的专项方案、未按论证后的专项方案实施、验收的;
(四)施工现场存在附件4情况,以及其他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
(五)存在其他符合悬挂红牌事项的。
八、悬挂红黄警示牌的建设工地,施工单位应在整改期限内完成问题整改,经建设、监理单位检查确认后向相关部门提出摘牌申请(附件5)。相关部门收到摘牌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安排人员到挂牌项目进行复查,经复查具备摘牌条件的,办理警示牌摘牌手续(附件6)。
九、建设工地被黄牌警示的,除进行排除质量安全隐患作业外,该隐患部位严禁其他施工作业;同时按照《金华市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实施方案》对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进行信用扣分,约谈施工单位分管领导,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立案查处。
建设工地被红牌警示的,施工单位对项目全面排查整改;按照《金华市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实施方案》对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进行信用扣分;约谈施工单位主要领导,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立案查处。
受到二次以上黄牌警示或受到红牌警示的,该项目不予推荐评优评先并纳入重点监管项目库,相关责任人员参加质量、安全集中教育培训。
十、本试行办法由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试行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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