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快推进建筑工地信息化管理水平,提升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有效遏制重大伤亡事故,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信息化建设和管理。
二、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实名制考勤系统进行实名制管理。
(一)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人员出入口配置实名制考勤设备,施工现场实名制考勤系统应在项目开工前安装完成,并应按规定接入金华市建筑施工现场实名制考核平台。
(二)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应通过人脸识别、二代身份证识别、指纹识别和虹膜识别等设备进行身份确认,并应符合《金华市建筑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考勤预警管理办法》要求。
三、施工现场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应覆盖工地出入口、土方开挖、钢筋安装、高大模板支撑架搭设、材料加工与吊装、试块制作、班前会议等重点区域部位。安装位置应选取能反映出整个重点区域部位的最合理位置,能最大限度显示场容场貌、重大危险源和工程施工状况。
视频监控设备应该为带云平台功能的球形摄像机,可接入行业主管部门智慧工地监管系统,视频影像应当清晰可见。视频监控设备安装数量应满足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且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监控点数量不应少于3个;
(二)建筑面积在5万~10平方米的项目,监控点数量不应少于5个;
(三)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监控点数量不应少于8个。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制定视频监控设备安装方案及完成初始设备安装,并随工程进度的推进逐步增减满足需要的监控设备。
四、工程施工过程中使用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的,应安装起重机械运行监控设备。运行监控设备应满足以下功能:
(一)能监控记录机械设备运行状态;
(二)能设定机械设备限制作业区域;
(三)能实时采集运行数据;
(四)数据能无线传输到管理平台;
(五)能自动分析、预警和提示运行数据。当运行监控设备发出预警信息时,专职机械设备管理人员能及时收到预警信息,并对预警信息进行处置;
(六)司机室应设置智能识别系统,由施工现场安全员录入司机信息。
安装在起重机械上的运行监控设备的安拆应与机械设备的安拆同时进行。起重机械检测机构应把运行监控系统安装情况作为检测内容。
五、扬尘监测设备应实现联网信息化管理。运行监控设备应满足以下功能要求:
(一)能实时采集运行数据;
(二)数据能无线传输到管理平台;
(三)能自动分析、预警和提示运行数据。
当运行监控设备发出预警信息时,现场专管理人员能及时收到预警信息并采取除尘措施。
六、建筑工地应使用“浙里建”系统进行施工过程管控,参建单位应为项目管理人员申请账号并配置相应权限。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使用“浙里建”系统进行编写工程日志等施工过程管理,工程日志应包括班前会议等现场监管等重要内容,并上传相应文字、图像、视频等影像资料。如因天气等原因停工的应及时报告属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项目各方主体应使用“浙里建工程造价管控”录入项目造价信息、工程款支付信息,申报或审核变更签证、项目结算等,并确保填报内容及时、准确、真实。
七、信息化系统不得随意关闭,设备故障不能正常工作的应当及时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更换设备。设备故障应及时报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八、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建立设备管理台账,派专人负责信息化管理工作。信息化管理记录可采用文字、照片、视频等形式保存,视频资料存储期限不少于1个月,其他资料应保存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分包单位的信息化管理记录由总承包单位统一汇总并归档。信息化管理记录未经许可,不得通过网络、媒体等渠道传播。
九、建设单位应每月检查项目施工、监理等单位信息化管理落实情况。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对设备进行检查,确保信息化设备正常运行。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每月对所管辖的项目信息化应用情况进行检查汇总。
十、违反本试行办法,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黄牌”警示。
(一)信息化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又未报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或设备故障未及时排除的;
(二)实名制考勤系统因非设备原因未按规定接入金华市建筑施工现场实名制考核平台或数据未及时同步的;
(三)主要管理人员未按要求进行考勤的;
(四)未按要求设置视频监控、机械设备监控系统的;
(五)视频监控、机械设备监控系统临时拆除后未及时恢复的;
(六)未按规定建立设备管理台账并存储的;
(七)施工、监理单位日常检查记录,安全日志未按规定上传“浙里建”系统的。
十一、建筑工地未按本试行办法被责令改正后再次发生同类型行为的,给予“黄牌”警示。
十二、本试行办法由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试行办法自2023年3月1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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